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:
近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抽查了部分核酸保健食品廣告,發(fā)現此類廣告違法問題較為普遍,其主要表現:一是超出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范圍對產品功能進行擴大、夸大宣傳,如“”、“增加肌肉、減少脂肪”、“恢復性功能”、“胸部保健”;二是宣傳療效,如“拯救骨骼衰老”、“糖尿病、帕金森癥”、“恢復生命青春”等;三是利用新聞報道形式進行廣告宣傳;四是廣告中大量使用國家機關(如衛(wèi)生部、科學技術部)名義、使用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名義,以及使用醫(yī)療機構、醫(yī)生、專家、消費者的名義為產品做證明。
為貫徹落實全國整頓與規(guī)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精神,根據《關于“反誤導打虛假”廣告市場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》(工商廣字(2001)第16號)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,對核酸類保健食品的廣告違法問題在全國進行集中檢查,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應對核酸類保健食品廣告進行一次集中檢查,對檢查出的違法廣告依法處理。
二、凡超出衛(wèi)生部批準的核酸保健食品保健功能(見附件)范圍進行虛假、擴大宣傳的,應依照《廣告法》第三十七條或者《食品廣告發(fā)布暫行規(guī)定》第十五條查處。
三、對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的,對在廣告中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或宣傳療效的,分別依照《廣告法》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一條查處;使用醫(yī)療機構、醫(yī)生的名義,或者利用專家、消費者的名義做證明的,依照《食品廣告發(fā)布暫行規(guī)定》第十五條查處。
四、以新聞報道形式發(fā)布廣告的,依照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》(工商廣字(2001)第37號)第七條認定,依照《廣告法》第四十條查處。
五、各地在執(zhí)法辦案中涉及保健功能范圍認定有專業(yè)技術方面困難的,請及時與當地省級衛(wèi)生行政部門協調。各地查處的典型案例,請于今年第二季度的每個月末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(jiān)管司。
附件:/Upload_Map/2010/2011-03-21-08-45-54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