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食品標簽的有關法律規(guī)定
,食品標簽是食品標準的重要內容之一。《食品法》第二十條第(四)項規(guī)定,食品標準包括對與食品、營養(yǎng)有關的標簽、標志、說明書的要求等。
第二,食品標簽屬于國家強制標準內容之一。《食品法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,食品標準是國家強制執(zhí)行的食品標準。
第三,食品標簽應受《標準化法》規(guī)制。由于食品標簽是國家強制執(zhí)行的食品標準,因此,其在受《食品法》規(guī)制的同時,還要符合《標準化法》有關強制標準的規(guī)定!稑藴驶ā返诙畻l、《標準化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、第四款規(guī)定,銷售不符合強制標準商品的違法行為由工商機關處理。
第四,食品標簽必須符合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(以下簡稱《通則》)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通則》具體規(guī)定了關于食品標簽的標準和要求。根據《通則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流通環(huán)節(jié)的食品標簽只要不符合有關強制要求,都應視為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,工商機關可以依照《標準化法實施條例》的規(guī)定予以查處。
食品標簽必須標注的三類基本內容及免除情形
1.國產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。
《食品法》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,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:名稱、規(guī)格、凈含量、生產日期;成分或者配料表;生產者的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;保質期;產品標準代號;貯存條件;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;生產許可證編號;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食品標準規(guī)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;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,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(yǎng)成分及其含量。
2.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。
《食品法》第六十六條規(guī)定,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,標簽應當符合該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和食品國家標準的要求,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。
3.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必須標注的其他強制性內容。
《通則》除規(guī)定食品標簽必須標注與《食品法》第四十二條、第六十六條規(guī)定相同的內容之外,還規(guī)定了必須標注的其他強制性內容。
一是瀝干物(固形物)含量。如果食品容器中含有固相、液相這兩相物質的食品,其食品標簽除應標注凈含量外,還應標注瀝干物(固形物)的含量。比如糖水梨罐頭,其標簽除應標注“凈含量:×××克”外,還應標注“瀝干物(也可標注為固形物或梨塊):不低于×××克(或不低于××% )”。
二是質量(品質)等級。如果食品生產企業(yè)執(zhí)行的產品標準已明確規(guī)定了食品的質量(品質)等級,則必須標注食品的實際質量(品質)等級。
三是輻照食品。用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,其標簽必須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“輻照食品”。用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,應在配料清單中予以標明。
四是轉基因食品。轉基因食品標簽上的內容及標注應符合有關部門的專門規(guī)定。
4.強制標注內容的免除情形。
《通則》規(guī)定了幾種強制標注內容免除的情形。
一是乙醇含量10%或10% 以上的飲料酒以及食醋、食用鹽、固態(tài)食糖類等食品,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。
二是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表面面積小于10 平方厘米時,可以只標注產品名稱、凈含量、制造者(或經銷商)的名稱和地址。
如果銷售的食品的標簽滿足上述強制標注內容的免除條件,則食品銷售者可以免除相應的行政責任。
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
1.《食品法》對食品標簽的要求比較原則。
《食品法》第四十八條規(guī)定,食品標簽不得含有虛假、夸大的內容;不得涉及疾病預防、功能;書寫應當清楚、明顯,容易辨識;食品與其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,不得上市銷售。
2.《通則》對食品標簽的要求比較具體。
《通則》對食品標簽除了規(guī)定許多性很強或需要進行檢測才能確認結果的標準外,還規(guī)定了一系列憑借肉眼觀察就能基本確認結果的標準。
比如,對于食品標簽的日期標注,不得另外加貼、補印或篡改;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;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不得與包裝物(容器)分離;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表面面積大于 20平方厘米時,強制標注內容中的文字、符號、數字的高度不得低于1.8毫米;不得標注封建迷信、黃色內容以及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(yǎng)常識的內容;標簽內容應使用規(guī)范的漢字(不包括注冊商標);標簽應標注食品的制造、包裝或經銷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;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、集團公司的分公司(子公司),應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;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對外銷售的,應標注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等。
如何科學利用食品標簽查處違法行為
經初步歸納,與食品標簽有關的違法行為主要有5種情形。
1.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不符合《食品法》規(guī)定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的情形。
對此,工商機關可直接適用該法第八十六條進行處罰。
2.銷售的食品的標簽涉及疾病預防、功能的情形。
對此,工商機關可直接適用《食品法》第八十七條進行處罰。
3.銷售的食品的標簽沒有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情形。
對此,工商機關可直接適用《食品法》第八十六條進行相應的處罰。如果銷售的食品的標簽上標注了生產許可證編號,但該許可證有《工業(yè)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(guī)定的情形的,工商機關可以依照該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的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
4.銷售的食品的標簽上違法標注QS認證標志或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志的情形。
對此,工商機關可以適用《產品質量法》第五十三條的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第七十一條規(guī)定,偽造、冒用、買賣認證標志或者認證證書的,依照《產品質量法》等法律的規(guī)定查處。在這一方面,主要是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現象。比如,利用產品或服務認證證書、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、符號,誤導公眾認為其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;或者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、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、符號,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、服務已通過認證。上述兩種行為都是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第二十五條禁止的,也都是工商機關可以依法查處的。
5.在銷售的食品的標簽上的其他內容中,只要有一項不符合《通則》要求,就意味著該食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。
對此,依照《標準化法》第二十條和《標準化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、第四款的規(guī)定,工商機關應當責令經營者停止銷售,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,監(jiān)督其銷毀食品或作必要技術處理;沒收違法所得;處以該批食品貨值金額十至二十的罰款;對有關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當然,通過查看食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,執(zhí)法人員可以更加及時地發(fā)現食品隱患,擴大食品違法案件線索的收集范圍。